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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即時舒緩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壓力,縮短民眾等待期,已於10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並於104年5月16日生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只要是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不論是正在請領中或是剛提出申請的民眾,皆可以提早領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往育嬰留職薪津貼係採按月於「期末」發給,但實務上常有勞工反應,提出申請至核發津貼,需等待1個月以上的時間,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無工作收入,為保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安定,爰修正為按月於「期初」發給;另未滿1個月的畸零日數部分,也會發給1個月,每1個子女最多領足6個月。

以勞工104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同年5月25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例,第1期應發放6月1日至6月30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應於「期末」翌日也就是7月1日才能開始審核,加計法定審查及銀行入帳的時間,大約要等到7月中旬才能領到錢,修正後勞保局提早在6月1日開始審核,民眾足足縮減了1個月的等待時間。至於正在請領中的民眾也同樣受惠,可以提早領到下1期的津貼。

另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本未滿1個月的畸零日數部分,是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修正後,請領日數未滿1個月的部分,改發給1個月。舉例來說,請了3個月又15天的育嬰留職停薪,原只能領取3.5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法後,就可以領到4個月的津貼。但原先已領5.5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如果再次育嬰留職停薪請領津貼,勞保局就只能發給剩餘的0.5個月。

在此提醒民眾,因相關法規修正消息會由勞動部公告,勞保局不會再行文通知各個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但為了使民眾在入帳刷存摺時清楚的辨識領取育嬰津貼之次數及入帳的款項,於修法通過後亦同步調整存摺文字摘要顯示,屆時民眾刷存摺時,存摺文字摘要會依請領次數呈現為「就育嬰1」、「就育嬰2」至「就育嬰6」。又民眾如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仍有疑義,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連結首頁「就業保險」專區/FAQ(http://www.bli.gov.tw/sub.aspx?a=yRp6UQxucgg%3d)參覽。

2015-05-19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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