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修正,修正內容為何?何時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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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勞動部於10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另請領未滿1個月者,亦核給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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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為什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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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因為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無收入,為即時舒緩生活經濟壓力,縮短等待期,爰將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修正後每期津貼大約可提早1個月領到錢。例如:以往104/6/1/~104/11/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30期滿的翌日起加上法定審查10個工作日及銀行3-5的工作日後入帳;修正後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1就開始審核,大約15日即可領到錢,第2期津貼7/1~7/31以此類推,每期都可以提前1個月領到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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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正在續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是不是也可以提前領到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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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是的,修法後正在續請津貼的勞工也會比照辦理,提早領到下1期的津貼。例如:104/3/1~104/9/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已經領到3/1~4/30共2期的津貼,第3期5/1-5/31的津貼,原本應於5/31期滿後審查,但修法後,第3期的津貼會在104年5月16日開始審核,無須等到期滿再審查。至於第4期6/1-6/30的津貼,也會在6/1就開始審核,可以提早領到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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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承上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勞工要如何知道津貼已入帳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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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勞保局為使民眾在育嬰津貼款項入帳刷存摺時可以清楚的辨識領取之次數及入帳的款項,於修法通過後亦同步調整存摺文字摘要顯示,屆時民眾刷存摺時,存摺文字摘要會依請領期數修正為「就育嬰1」、「就育嬰2」至「就育嬰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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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提前復職的勞工,未滿1個月的部分,津貼應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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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以往申請4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如果提前15天復職回原單位工作,就只能領到復職之前1日,即3.5個月的津貼;修法後,即使提前復職也會給足1個月,也就是仍然可以領到4個月的津貼。 |
2015-05-15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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