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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與「新制勞工退休金」兩者是不一樣的喔!

「勞保老年給付」與「新制勞工退休金」兩者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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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屬勞保(社會保險)的給付項目之一,當勞工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新制勞工退休金: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或喪失工作能力符合可提前請領規定者),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內的本金及累積收益。

更多詳細資訊🔎
勞保老年給付 ⏩https://www.bli.gov.tw/0004839.html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1. 一、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一)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 法定請領年齡(註1)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5歲之年度
    請領減給年齡 年齡 55-59 56-60 57-61 58-62 59-63 60-64 60-64
    民國 98-105 103-107 105-109 107-111 109-113 111-115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0~64歲之年度(註2)
    註1: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為60歲,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註2:52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2-116年;53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3-117年,依此類推。
    1. (二)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1. (三)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含)以後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六)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新制勞工退休金 ⏩https://www.bli.gov.tw/0000007.html

請領條件

一次金

  1.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或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 
  2.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3. 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月領金

  1.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2.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3. 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822155669951328&set=a.352792966887603&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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