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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在職保險,
各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
離職當日申報退保。遲未加保或提前退保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事業單位僱用定期輪派到工或排班制等全月在職勞工,
無論是否為部分工時或兼職人員,均應申報其整月加保,
不得中途退保;又如僱用短暫性之臨時工,則應於實際到(離)職之當日加(退)保。
事業單位不得為節省保險費,而將定期到工或排班制等全月在職勞工中途申報退保,
如經勞保局查明,除依規定核處罰鍰,並將公布違規事由,提醒雇主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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