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加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
勞保條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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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強制投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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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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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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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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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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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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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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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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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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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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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願投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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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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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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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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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二、 |
如何申報加保及保險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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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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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三、 |
填寫加保表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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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投保薪資均應填列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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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姓名:依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為準,外國籍員工請就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擇一填寫,但如填寫中文姓名,則所附核准工作函或聘僱外國人名冊亦應加註中文姓名,以憑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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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1碼及阿拉伯數字9碼應填寫完整,外國籍員工此欄位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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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出生年月日:本國人依國民身分證所記載出生年月日填寫,外國籍員工依護照所記載出生年月日,換算為民國年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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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投保薪資:依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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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現行基本工資為20,008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亦配合修正為20,008元,按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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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17,880元及19,047元六級,其薪資總額超過19,047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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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及12,540元二級,其薪資總額超過12,540元者,應依前述a.b.規定之各等級覈實申報。加保申報表上並請特別註明「部分工時」字樣,以資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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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負責人申報加保未檢附相關所得資料者,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加保。申報加保同時舉證所得資料者,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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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者,投保薪資欄可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本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正確之投保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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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報外國籍勞工、外僑等非本國勞工加保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詳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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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證 明 文 件 |
海外補充勞工 (外勞) |
- 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境簽證函或遞補函影本
- 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註: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
承接續聘外勞 |
- 勞動部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
- 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註:
1.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尚未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函者,得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影本。 |
外國專業人員:
-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學校外籍教師
- 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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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註:
1. 居留證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 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 入國簽證如已註記「本簽證視同工作許可」字樣,得以入國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3.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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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 |
外國研習生、實習生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研習、實習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經許可來臺打工度假之外籍人士 |
已註記「WH(打工度假)」或「YM(青年交流)」字樣之簽證或居留證影本。 |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
需在加保表敘明身分並檢附
-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 國內設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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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
- 居留證影本
- 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依親-夫(或妻)-配偶姓名」字樣,即可免附本項】,如未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可檢附與我國國人結婚及該國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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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註:大陸配偶適用就業保險法,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
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但應檢附在臺依親居留證影本或長期居留證影本
註: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設籍未滿2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文職、教職、國軍聘雇人員。 |
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人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
1.居留證影本
2.(1)離婚: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2)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之證明文件及有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之證明文件。
(3)本國籍配偶死亡:本國籍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未載明雙方為配偶關係,應一併檢附雙方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則不需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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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
-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代訓函影本
- 代訓外國籍員工名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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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 |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外籍家庭幫傭 |
- 勞動部核准聘僱許可函影本
-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註: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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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保單位填寫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時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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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報新進員工加保,請於「申報加保者」之「本人」欄位打「ˇ」,不能只於「眷屬」欄打「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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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報負責人加保時,如雇主自願加勞保,應於「雇主自願加勞保」欄內打「ˇ」。 |
四、 |
如何申報轉保及保險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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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適用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始得辦理轉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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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方式及生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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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方式一:
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本局,轉入聯及轉出聯不可拆開使用,亦不可分開各自寄送。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達本局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郵戳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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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方式二:
轉入、轉出單位亦可分別辦理加、退保手續,惟應於轉出單位辦理退保之翌日,辦理轉入單位加保,以免同日辦理加、退保,將多負擔1日之保險費。 |
五、 |
投保單位員工到(調)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請於假日或夜間到職之次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調)職證明文件,其加(轉)保生效日期得更正自到(調)職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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