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請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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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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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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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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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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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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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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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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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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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傷病診斷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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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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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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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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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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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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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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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給付之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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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2014-05-15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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