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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國保、農保都有生育給付~~但給付金額還是勞保的最優喔~~

 

勞保投保在職業工會,生育給付權益不受影響,一樣領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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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勞保、國保還是農保,都有生育給付!

多胞胎還會依照比例加給喔!

最重要的是勞保局也會每半年主動跟戶役政新生兒出生資料比對,
 
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卻未申請的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喔!

勞保生育給付簡介:https://lihi.cc/QgmDH
 
  1.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2. 給付標準: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國保生育給付簡介:https://lihi.cc/39aEC
 
  1. 一、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是在1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自施行日起,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標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如果是生雙胞胎,就發給4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2. 二、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如果是在10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生育,由於當時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尚未施行,因此沒有相關給付規定可以適用。也就是說,10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生育的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就不符合生育給付的請領條件。
  3. 三、符合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可同時申請生育給付,不必填寫申請書。申辦流程如下:
    1. 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申請:請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之資料。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輸入全部基本資料並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經本人確認申請書所載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並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本局,即完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
    2. 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除應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核確認身分外,需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被保險人本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之資料及委託書(委託書內容須填寫完整,並經受託人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輸入全部基本資料並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經受託人確認申請書所載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並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本局,即完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
  4. 四、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選擇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透過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
  5. 五、選擇紙本郵寄或親送本局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嬰兒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如果是早產或死產,必須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2)或(3)之證明文件。※生育給付之申請,不論是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利用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或書面郵寄(親送)申請,被保險人僅需擇一方式辦理即可。
  6. 六、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簡介:https://lihi.cc/OUE4F
 
  1.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
  2.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二)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一)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三)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四)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五)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4.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5.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6. 六、注意事項:
    (一)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二)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四)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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