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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福利:

不是只有在公司上班才能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投保在職業工會,也一樣可以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喔~

 

#一次搞懂生育給付請領規定 #勞保 #國保 #農保
不管是勞保、國保還是農保,都有生育給付的保障😊
各保別的媽咪在申請生育給付時,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投保年資」和「加保狀態」有沒有符合請領的規定,小編特地準備了一張圖表,讓大家可以一次就搞懂!
勞保生育給付 goo.gl/xmJPG

勞保生育給付簡介

 

一、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不含259)。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3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103530(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12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1221日起生效施行。

    2.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國保生育給付 goo.gl/prBX5z

國民年金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7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7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2.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自1041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12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3.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 goo.gl/WkNtR

農保生育給付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20,400 元)
  2.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10,200 元)
  3.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5.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2330

六、

注意事項:

 

  1.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 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2項及內政部1008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4. 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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