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小姐問:
我曾在貿易公司上班,參加過2年的勞保,結婚後就辭掉工作在家照顧婆婆。婆婆過世後,我才在104年2月到A公司工作,又重新加入勞保,同年 5月我懷孕,因為不小心動了胎氣,需要長期住院安胎,只好在6月辭掉工作。請問,我已經退勞保了,未來生產還能請領生育給付?另外,聽說勞保有須加保滿280天生產才能請領給付的規定,但我104年2月從A公司加保到6月退保也才4個多月120幾天,這樣是否就不符合資格了呢?

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時,才能請領生育給付。不過,所謂的滿280天或滿181天,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的年資合計達280天或181天就可以,並不是指生產前最後一次的加保年資。

勞保退保後才生產 仍可請領?
另外,關於勞保退保之後才生產是否還能請領給付的問題。
本來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如果是在加保前或退保後才發生的保險事故,依法是不能請領保險給付。不過,依98年1月25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的保險日數,雖然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才生產,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王小姐可領到2個月生育給付
案例中的王小姐雖然在A公司的加保年資才120幾天,但因為她之前曾參加過2年勞保,合計年資為2年又4個多月,所以將來生產時就符合年資累計達280天的規定;此外,因為王小姐是在A 公司工作加入勞保期間懷孕,且在退保的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生產,依上述的規定,仍得請領給付。因此,王小姐未來生產時仍可請領到2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 

 

 小提醒小提醒    

請領勞保生育給付的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勞保生育給付的給付標準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資料來源轉載至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wmvS2%2fmpOZo%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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